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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逐步提升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实效,结合铁路运输安全实际,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国家铁路局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铁安监规〔2023〕12号)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第一条 为准确判定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要求,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三条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最重要的包含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铁路运输生产、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理、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等五个方面。
第四条 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制造、监造、养护维修等环节失管失控,极易直接引发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动车组和客运机车车辆(含临客机车、高铁客专线运行的机车)走行部存在轮轴构架裂纹、悬吊部件断裂脱落,制动系统存在制动不足或失效,电气系统存在配线老化、过载运行、接触不良起火;或者未按规定使用耐火材料,擅自加装改造高压电器设备,高压油管路密封不良导致漏油的;
(二)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主要行车基础设备设施、动车组和客运机车车辆未按要求做中修、大修及高级修,或者超出原有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常规使用的寿命)且未经技术鉴定或经技术鉴定确认已达到报废条件仍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
(三)铁路专用设备应取得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或者许可条件不再具备,或者应进行仔细的检测检验而未进行仔细的检测检验,或者检测检验不合格仍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或者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回未召回仍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
(四)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桥隧、路基等结构变形量超出标准规范要求或设计稳定性限值,导致失稳或者承载能力、抵抗震动的能力、行洪能力不够;或者隧道状态评定为A级AA等的隧道;或者无缝线路锁定轨温不明可能会引起失稳、钢轨折断;或者轨道几何尺寸超标达到动态检测IV级或超出设计构造最大限值,或者轮轨动力学指标超限的;
(五)铁路线路应封闭未封闭,或者封闭设施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或者高速铁路与普速铁路共用车站的并行地段、区间的并行地段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封闭隔离,或者对视线不良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司机鸣笛标,或者穿越村庄、学校等人口密集区域的未封闭线路及桥梁两侧等地段未喷涂警示标语或设置警示标牌的;
(六)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电力灯塔、灯桥、接触网支柱等设施折断、倾斜侵入铁路建筑限界,或者基础(包括拉线基础)松脱不能持力,或者隧道吊柱松脱的;
(七)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信号系统、与行车相关的铁路控制管理系统存在设计错误、产品制造缺陷、列控(LKJ)数据错误等,造成联锁关系错误、信号显示升级、列车运行超速的。
第五条 铁路运输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铁路运输生产组织过程中的安全关键环节未制定或者未落实相应安全制度措施,极易直接引发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营业线(含邻近营业线)施工未成立施工协调小组、未明确责任、责任未落实,或者未按规定制定施工组织方案、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不能确保施工安全的;
(二)营业线(含邻近营业线)施工未按规定传递调度命令,或者错传、漏传调度命令的;
(三)无计划、超范围、无调度命令施工作业,或者未经签认、未按调度命令上道作业的;
(四)营业线(含邻近营业线)施工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调度部门)联络员、防护员,或者驻站(调度部门)联络员、防护员不具备资质,或者驻站(调度部门)联络员、防护员未落实防护职责、参与其他作业,或者未保持通信畅通定时联系的;
(五)营业线(含邻近营业线)施工信号联锁试验不完备,存在严重缺项、错试、漏做等情形的;
(六)营业线(含邻近营业线)施工未落实作业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安全措施要求的;
(七)营业线(含邻近营业线)施工被派遣劳动者担任安全防护员和带班人员,或者单独上道作业的;
(十)在正线或到发线上办理接发列车,接入线路、停车位置等不遵守相关规定的;
(十一)未按规定程序和管理要求擅自转换CTC系统控制模式和操作方式办理接发列车的;
(十二)列车经由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的作业时,准备进路前未确认该进路上分路不良区段空闲的;
(十六)未确认接触网停、送电条件,错误停、送电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接触网停、送电作业手续操作隔离开关的;
(十七)未按规定做好防止感应电、防止穿越电流安全措施,可能形成中性区的地点未安装短接线触摸设备的;
(十八)未提供安全检查场地和作业条件或者临时存放、专门处置禁限物品场所的,或者未按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备设施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或者未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及未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或者未对已安全检查区域与未安全检查区域进行分区隔离的,或者未按要求对旅客及其贴身携带、托运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或者未按要求处理查获的禁限带物品的,或者安全检查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的;
(十九)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或者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
(二十)匿报谎报危险货物品名、性质、重量,或者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或者违反充装量限制装载危险货物,或者应押运的危险货物不依规定押运的;
(二十一)铁路机车车辆由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或者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擅自关闭或切除行车安全装备的;
(二十二)应制定装载加固方案的货物未制定或者未落实货物装载加固方案装车的;
(二十三)未制定或者未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在车站候车室、售票厅及行车公寓等人员密集生产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
(二十四)通行旅客列车、大中型客运车辆(含公交车)的铁路道口未按国家法规、行业标准规定设置,或已设置通行旅客列车、大中型客运车辆(含公交车)的铁路道口未按国家、行业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标线限速或制度、作业不符合道口管理标准的;
(二十五)对无隔开设备能进入客车进路的货物线、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岔线、客车径路站场的机待线等线路,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防止侵入客车进路的措施的;
(二十六)未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或者新建铁路线路未经验收合格、未通过运营安全评估,不符合运营安全要求投入运营的;
(二十七)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以及途经半自动闭塞区段、长大下坡道区段的货物列车未按规定安装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的;
(二十八)旅客列车出库未检查确认全列折角塞门处于开通位置并安装防关开口销,或者始发、换向、换挂机车未检查确认机次第一位车辆折角塞门处于开通位置并安装防关开口销,或者正线、到发线以及与正线、到发线衔接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的线路停留机车车辆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的。
存在上述任意隐患情形的,列铁路局集团公司所属站(段)单位、地方铁路运输企业或者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运营管理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条 铁路沿线环境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铁路沿线一些范围内从事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极易直接引发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的隐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轻硬飘浮物、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未依规定采取安全保护的方法的;
(二)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擅自建设施工、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或者会造成线路几何尺寸变化,线路基础空洞、下沉、坍塌、线路中断,或者施工机具侵入铁路建筑限界的;
(三)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两侧危险物品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
(四)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跨越、穿越铁路铺设,或者与铁路平行埋设,或者架设的油气管道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
(五)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两侧的塔杆等高大设施,公跨铁桥梁、公铁并行道路、渡槽、线缆等设备设施(含防撞护栏、防抛网等附属设施)及日常管理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
(六)在高速铁路两侧200米范围内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设置的地面沉降区域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影响铁路基础稳定的;
(七)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不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和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的;或者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不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和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的;
(八)违反国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定,擅自在铁路两侧设置弃土(石、渣)场或者采矿(采空)区,开挖山体、河道等动土作业,造成影响行洪、产生泥石流或者山体滑坡的;
(九)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规定范围内(桥长不足100米的为1000米、桥长100~500米的为2000米、桥长500米以上的为3000米)采砂、淘金的;
(十)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设施,未经安全论证,且未征求铁路运输企业意见的;或者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未经安全技术评价,且未征求铁路运输企业意见,确认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
(十一)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隧道上方山体违规进行钻探作业的;
(十二)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两侧山体边坡护坡,存在发生溜坍、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侵入铁路限界现实危险的。
第七条 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未落实相关法律和法规、规章及规定要求,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安全基础管理制度的隐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安全管理有关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任职要求的;
(三)未依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依照国家、行业规定范围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防止错误办理接发旅客列车进路措施、防止列车溜逸、防止列车冒进措施、接触网停送电安全措施、防止电力机车带电进入有人作业停电区安全措施、营业线(含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防范措施、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的。
第八条 灾害防范及应急处置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未落实相关法律和法规、规章及规定要求,造成自然灾害防控体系失效,极易直接引发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未依规定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装设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或者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基本功能失效未及时修复的;
(二)未制定或者未落实普速铁路旅客列车运行区段Ⅱ级及以上防洪地点和高速铁路防洪重点地段汛期行车安全措施的;
第九条 除以上列明的情形外,对别的可能导致铁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按照国家和铁路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等进行判定。
第十条 本判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铁安监规〔2023〕12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提升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实效,结合铁路运输安全实际,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国家铁路局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进行了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024年1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安委〔2024〕2号),要求“对于已经出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行业领域,要及时修订完善,增强操作性和实用性,并针对新问题、新风险补充完善规定要求”。《判定标准》执行两年多时间以来,铁路运输领域发生的一些事故反映出《判定标准》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实用性,但存在部分易导致严重事故的隐患情形涵盖不全、一些涉及铁路运输生产中的违章行为表述不够精准等情况,需要结合铁路实践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增强操作性。
《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和子方案(铁路系统),和铁路现行有效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等有关要求。
《判定标准》(修订送审稿)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合规原则。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要素均来源于法律和法规、规章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要求,重点完善了第四条第(二)、(五)项,第五条第(十四)项,第六条第(一)项。二是问题导向原则。对近两年来的铁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将易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重要的因素列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增加了第五条第(一)至(八)、(二十一)、(二十七)、(二十八)项。三是可操作性原则。结合铁路实际,重点细化了第四条第(一)、(四)、(六)、(七)项,第五条第(九)至(十八)、(二十四)项,第六条第(二)、(六)、(九)项,第七条第(三)(四)(五)项,第八条第(一)项,便于基层理解执行。


